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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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内知名服装学院毕业,向来表现优异,无任何不良记录,过多自我褒奖的话也不说了,当然人无完人,缺点自然也是有的,我今年大四还没毕业的时候,就开始找工作了,对自己的人生也是有较好的规划,去过深圳、广州、上海等一些发展较好的城市考察过,不过在北京也呆习惯了,去另一个城市对一个女孩来说也是比较辛苦的,蓝地在北京也算不错的公司了,最终还是选择了在蓝地工作,并且,也是做好准备想要长期发展做出一番成绩的,实习期间也是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公司做事的,每天忙得不可开交,为了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我在工资附近与同学合租了房子,虽然很破,地方也不是很好,主要还是考虑到跟公司近的,实习到一个半月的时候,带我的同事告诉我说最近表现不错,建议我申请提前转正,我受到同事的鼓励无比开心,工作更加用心了。可是,没几天的时间,人事部跟我说不续用我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我问为什么,他们说不清楚,是肖总的意思,在蓝地,肖总是很大牌的,基本懒得理我们这种小职员,我又找了领导谈话,问为什么,而对方给的解释是,表现不够优异。真实天方夜谭,表现不够优异是什么概念,我很受刺激,当即办了离职手续。本来想没多大关系的,可是他们与我解除合同正式毕业前一天,第二天办毕业手续费了很大的功夫,当初蓝地急切要求我把党员关系转到公司的,现在毕业了很难办理,而且,办完毕业手续的第二天,我开始找工作,但是被很多用人单位拒绝,因为都想要在校学生先实习,这样能够与公司有个磨合期。这时候我才意识到,我被蓝地坑惨了,房子都租好了,到现在还没有到期呢,大家都明白毕业生的艰难处境,在蓝地挣的那点工资还不够赔两个月房租的。后来我查了相关的资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是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另外也希望在校的学生们看到了能够增长一些经验,少走一些弯路,千万不要去这种公司。而且,我被辞之后没几天,另一位在蓝地的同事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他也是在试用期内,平时为人处世都很不错的,在他们公司被辞的频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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